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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人社发[2021]27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4-29
实施时间: 2021-4-29
失效时间: 2022-4-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16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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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根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不下调。
  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后低于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工伤保险实际缴费比例。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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