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2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 桂财社[2019]11 2019/9/2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出生日期 深人社规[2014] 2015/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 苏劳社险[2008] 2008/7/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核实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 2022/3/15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 京社保发[2012] 2012/2/28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厦地税发[2004] 2004/5/3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2020/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京劳社养发[200 2001/5/30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 青人社字[2013] 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