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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8
实施时间: 2023-12-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9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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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2024年1月-12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集中调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申报时间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机关事业单位:2024年1月11日至1月31日。
  二、集中申报办法
  (一)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3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后,在一个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的,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机关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人社部门2022年9月份下发的《操作指引》明确的缴费工资口径进行申报。
  2.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按照人社部门2023年10月份明确的缴费工资口径进行申报,其他险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口径申报。
  3.在厦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参照企业参保职工的要求办理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调整申报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调整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4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的,新年度税务机关将以调整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集中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电子税务局办理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网址: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
  路径: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基数变更→缴费基数批量变更/缴费基数单人变更。
  (二)柜台申报
  参保单位直接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附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工资年度调整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调整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继续以原缴费工资作为确定新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
  (二)各参保单位应先完成社保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并核对确认无误后,再申报1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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