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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0]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0-12-29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4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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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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