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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招生考试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税函[2018]7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19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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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18〕3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执收部门
  1.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2.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3.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
  4.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费;
  5.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执收单位为负责组织上述考试工作的省、市招办及指定高校考点等。
  二、收费标准
  上述所有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管理要求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的监管检查。
  四、其他
  本复函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确需延长收费期限,请于执收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同时,《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辽财非函〔2015〕197号)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复函。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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