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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5-15
实施时间: 2018-5-1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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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个人:
  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于5月15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现就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间
  5月15日至6月25日
  二、在职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报后,税务机关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
  三、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厦门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保减负政策,目前减负政策的有效期止为2018年12月31日,若有延长或者调整以政府公布为准。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向人社部门核对缴费基数,并于2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在编人员下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数年度申报
  (一)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需办理年度申报。
  (二)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仍需进行年度申报,年度申报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三)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17年度月平均退休金。单位申报成功后,需持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市医保经办大厅办理复核手续。
  六、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的处理
  (一)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未按规定申报在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者申报的基数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不相符的单位,则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为准。
  (三)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退休金作为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基数。
  七、灵活就业、失业个人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其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需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8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附件:《关于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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