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3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职 津人社办发[202 2025/9/17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京劳险发[1999] 1999/1/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 内政办字[2019] 2019/7/1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办发[202 2024/8/6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办发[202 2025/9/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 新劳社函字[200 2003/3/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46 2010/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5] 2025/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 京社保发[2014] 2014/6/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深圳市社会 深人社发[2014]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