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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1-10
实施时间: 2017-1-1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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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5]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环境地质调查和地热资源勘查等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工作进度,提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地质环境保护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提高项目实施的执行力。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并选派专人从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加大项目实施工作力度。
  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黑国土资发[2007]25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4]479号)等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进度,确保2016年已批复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已完工项目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三、对早期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监管不到位等造成工程管理档案缺失、预决算不规范、项目审计不及时,客观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清算。市(县)承担的项目,由当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制定项目清算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省直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清算方案并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2015年(含)以前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必须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清算,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或清算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对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2015年(含)以前项目的竣工验收或清算计划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查。
  五、按计划拟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拟开展清算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按照经政府批准的清算方案抓紧组织清算,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项目清算结果及实施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清算和报送)。逾期未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或清算结果及实施总结的,按未完成竣工验收或清算处理。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和项目清算结余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黑政办[2015]27号、黑政办发[2015]8号文件进行清理确认,并按规定程序交回或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联系方式: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李存岭 0451-5560367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 健 0451-53002256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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