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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教[2016]14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20
实施时间: 2016-10-20
失效时间: 2021-10-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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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属有关学校:
  《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实施教育精准扶贫,成都市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设立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简阳市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精神,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市)县,用于对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给予助学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对象) 宏志助学金补助对象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
  第四条(补助条件) 接受宏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补助标准) 宏志助学金补助标准。小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
  第六条(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原则。宏志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下达) 宏志助学金实行“据实结算”分配办法,采用预拨结算的方式实施。市级财政根据上一学年度实际享受“宏志助学金”人数进行预拨。当年学年度结束后按照实际享受人数与各区(市)县进行结算,并预拨下一学年度资金。
  第八条(预算执行) 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部门职责)
  1.学校(单位):负责评选本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负责按要求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承担责任;负责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区(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并对学校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学校及各区(市)县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区(市)县及市属学校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3.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学校和区(市)县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分配测算依据,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指导辖区内学校(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4.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会同市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确认相关基础资料;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5.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及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对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相关基础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的督促工作。
  第十条(监督及绩效管理) 宏志助学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将宏志助学金纳入市级年度重点评价范围。检查或评价中对项目实施不符合要求的,评价结果未达预期目标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区(市)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监管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取消对该区(市)县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附件:
《成都市市级教育宏志助学金管理办法》解读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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