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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青岛院线”演出场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20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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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文艺演出事业繁荣发展,支持青岛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艺集团)组建 “青岛院线”开展文艺演出活动,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对演艺集团组建“青岛院线”的演出活动实施财政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院线”是指由演艺集团所辖专业文艺演出院团及青岛市人民会堂、四方剧院、李沧剧院、青话小剧场、梦幻剧场等五个剧场组成的演出院线联盟。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并根据“严格审核、讲求绩效”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演出活动按场次进行补助。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 “青岛院线”年度演出补助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年度演出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青岛院线”场次补助年度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青岛院线”年度演出场次计划。
  (二)审核、备案演艺集团提报的“青岛院线”年度演出计划。
  (三)对“青岛院线”演出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补助范围
  (一)“青岛院线”各文艺院团,在联盟剧场举行的公益性和低票价惠民演出。
  (二)“青岛院线”引进的国内外优秀演出团体在联盟剧场的演出。
  第八条 补助对象
  (一)“青岛院线”各文艺院团正式演出的戏剧、歌舞、曲艺、杂技、交响乐、民乐、综艺晚会等文艺演出。不包括彩排、临时组台、小型演出及联欢会。
  (二)演出内容以“青岛院线”各文艺院团近年来新创排的舞台剧(节)目和文艺晚会为主,同时引进部分外地精品剧目来青演出。
  (三)市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演出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剧场、剧目分类及补助标准
  (一)剧场。根据剧场规模及其地理位置确定:青岛市人民会堂为一类剧场,每场演出场租补助3万/天,装台合成补助1万元/天;四方剧院、李沧剧院为二类剧场,每场演出场租补助2万/天,装台合成补助1万元/天;梦幻剧场、青话小剧场为三类剧场,每场演出场租补助1万/天,装台合成补助0.5万元/天。
  (二)剧目。“青岛院线”剧目分为A、B两个类别:A类剧目为荣获文化部、中宣部、省文化厅等部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奖项的优秀剧(节)目,剧团演出费补助3.5万元/场;B类剧目为演艺集团创排的优秀剧(节)目,剧团演出费补助2万元/场。
  (三)“青岛院线”引进的国内外优秀演出。每场演出补贴场租3万元/天,装台合成1万元/天,演出费6万元/场,接待费(地接费、运输费、宣传费、交通费等)5万元。
  第十条 补助要求
  (一)“青岛院线”年度演出安排中,A类演出比例不低于25%,B类演出比例不高于75%。
  (二)“青岛院线”一、二类剧场中,各演出形式应合理安排、相对均衡,每种演出形式剧目不得超过总场次的40%。
  (三)“青岛院线”按照年初确定的演出计划进行的演出,上座率须达到40%。上座率低于40%的演出场次,财政不予补助。
  (四)按照演出剧目A、B两个分类标准,每场演出票价均价定为40元、20元。演出均价低于上述标准的,财政不予补助。
  (五)“青岛院线”引进外地剧目须达到A类标准,每年引进场次不少于10场。每场演出票价均价不低于50元,上座率须达到60%。
  第五章 演出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8月份,演艺集团向市文广新局提报次年“青岛院线”演出计划和补助预算。市文广新局审核后,将“青岛院线”演出补助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批复“青岛院线”年度演出补助预算。
  第十二条 次年年初,市文广新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下达年度演出场次计划。演艺集团根据市文广新局下达的年度演出场次计划,将“青岛院线”的全年演出计划上报市文广新局,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备案后,将演出计划及补助申请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将资金拨付演艺集团,由演艺集团统筹安排使用,上半年预拨年度预算60%的演出补助,下半年拨付40%的演出补助,次年根据上年演出考核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演艺集团应严格按照演出计划安排演出,每月3日前将上月演出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包括演出反馈表、演出照片、新闻报道、演出合同、售票情况等证明材料),由市文广新局对演出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青岛院线”演出情况的监管,组织人员对“青岛院线”的演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与“青岛院线”上报的演出情况一并存档,作为考核“青岛院线”演出情况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随意减少演出场次、随意变更演出内容、虚报演出场次、虚报演员人数、虚报上座率等情况,一经发现,双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多次出现违规情况的,取消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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