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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字[2016]2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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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80元提高到510元;提高30元部分,由市、区按4:6的比例负担。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50元提高到480元;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2.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280元提高到31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负担。
  3.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5040元(420元/月)提高到5400元(450元/月),三县由每人每年4560元(380元/月)提高到4920元(410元/月)。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4.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20元(260元/人月)提高到3480元(290元/人月)。区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三县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5.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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