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改[201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失效时间: 2019-3-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山东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资金,是指根据中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地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试点市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支持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加强与担保、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
  第五条 试点资金只能用于中央确定的试点村和试点内容,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主要支持试点以下内容:
  (一)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二)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三)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四)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试点形式。
  第六条 试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七条 试点市县要将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市和县级资金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乡镇财政将上级奖补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行政村建立台账,明确到各村保障资金数额,确保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防止挤占和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八条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试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试点按时完成。
  第九条 试点县(市)至少选择10个以上的行政村,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努力推进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股份合作联社发展。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试点市县要立足实际制定绩效评价考评办法,主要围绕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台账建档、群众满意度等进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查,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