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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6]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18-4-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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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3日
  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镇化资金”)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镇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财政引导、以奖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城镇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城镇化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小城市培育试点、重点示范镇;
  (二)特色小镇创建;
  (三)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
  (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
  (七)补充城镇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八)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设市场监管;
  (九)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城乡建设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小城市培育、示范镇提升行动的资金,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小城市培育试点、重点示范镇名单,采取切块安排方式,由各市(县)统筹用于规划编制项目,产业园区、农村新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城镇道路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支持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依据各设区市建制镇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色产业发展状况,用于支持各特色小镇进行规划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特色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定公布的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和传统村落进行规划编制,完善基础设施,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程。
  第八条 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依据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划、项目进度、建设规模、技术工艺、人口数量等因素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等污水处理项目,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污水处理项目,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程、无害化处理工程和资源化利用工程,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集中处理工程等垃圾处理项目。
  第九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规划编制(修编)以及关于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其他保护工作。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资金,用于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修编),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鉴定与加固,抗震技术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条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的市,须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省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其中,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按计划完工长度等因素进行分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按实施方案建设面积等因素分配。上述资金要全部用于规划建设内容,并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在不改变既定用途的情况下,可作为项目公司(SPV)政府出资资本金。
  第十一条 城镇化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补助、贴息、奖励、担保等手段,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城镇化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同时追回已下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山东省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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