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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金[2016]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5
实施时间: 2016-7-8
失效时间: 2021-7-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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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改革总体要求,为加快全省城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有效推动环境治理,我们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5日
  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境内环境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明确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实施原则和程序,根据1995年5月9日国家外经贸部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签订的《山东省南四湖4城市(济宁、曲阜、兖州、滕州)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贷款和赠款协议》、1994年10月17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同南四湖4城市签订的《会议纪要》、财政部《关于制定山东省南四湖污水处理项目赠款回收资金专户管理的意见》(财办金〔2002〕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国政府赠款3250万马克和贷款1500万马克已全部以贷款形式转贷给山东省南四湖4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到还本期。对已按规定使用3250万马克赠款所收回的本金和所有贷款偿还期形成的利息差,设立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城市污染治理工程,具体包括污水、大气、垃圾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二、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财政部转赠给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管理,具体负责资金、财务和债务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其存款和贷款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等。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核算、管理该项基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已经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重新签署了转贷协议,贷款金额为1500万马克,期限自2005年起30年,贷款年利率为0.75%,承诺费率为0.25%。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签署了转赠协议。省财政厅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与项目市的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金额为4750万马克,期限、年贷款利率与原协议相同。从2003年5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分30期等额偿还贷款、赠款本金,每半年偿还一次。借款人按省财政厅的还款通知单,将应偿还赠贷款本金及利息汇入基金专户,以赠款本息为主组成基金的本金;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财政厅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省财政厅将在收到各项目单位归还的赠贷款本金、利息一个月内,返还赠款利息的80%,作为按时还贷的奖励,减轻项目单位债务负担。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保留监督检查权。
  三、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当地的项目申报。
  (二)组织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监督管理贷款项目的实施,组织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证书。
  (四)协调当地其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贷款的对象、范围与条件
  (一)贷款范围:山东省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工程,具体包括污水、大气、垃圾处理等污染的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二)贷款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使用该基金进行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国际和国内公开招标。
  (四)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扩建或改建企业要具有良好的信用,健全的财务结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必要的人员及其他资源;新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项目所在城市必须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及供热等收费项目。
  2、项目的技术、财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标准包括:
  ⑴财务:借款人具有较好的偿债保障措施。
  ⑵技术:贷款项目必须在以下方面可行:
  A、贷款项目必须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和技术;
  B、贷款项目具有较低的运行成本;
  C、贷款项目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3、贷款项目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0万元。
  4、贷款单位的自筹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
  5、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非工程车辆)、部分工程及劳务支出。
  6、其它条件:
  ⑴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包括:
  A、借款人的介绍和贷款项目的评估,包括对拟用贷款资金费用支出的介绍;
  B、拟定的项目贷款的条款,包括分期偿还计划。
  ⑵每项贷款应作出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据此签订书面合同,要有足够权力以保护基金的权利,包括:
  A、借款人的责任:
  (Ⅰ)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财务、管理标准,有效地实施贷款项目,保留适当的记录,随时提供所需资金、设施及其它材料;
  (Ⅱ)根据国家规定招标采购所需物品和服务,且仅在实施贷款项目时使用这些物品和服务,其采购原则按国家规定办理,地方相关部门要参与招标评标工作;
  (Ⅲ)为省直管理部门提供方便,使其能够检查包括贷款项目中的上述物品、工程现场及相关记录和文件;
  (Ⅳ)向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贷款项目的进度、行政、运作、财务状况以及从贷款项目中所取得的利益。
  B、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省财政厅有权暂停或取消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权利。
  四、贷款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评估。
  (二)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以后,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贷款申请批复,由省财政厅与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三)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本息费的结算及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币种、支付
  (一)基金的币种:人民币。
  (二)基金的支付:签署贷款协议的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账户信息,申请拨款。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其中宽限期为2年。
  (二)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的80%。
  第十三条 贷款的报批及管理程序
  (一)由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承诺还款。
  (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估。
  (三)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批复。
  (四)省财政厅与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五)当地财政部门应联合其他主管部门监督贷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证书,审查工程决算。
  五、贷款的偿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签署的贷款协议,按时归还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单位如将贷款挪作他用,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建立基金审计制度,可由审计部门或委托独立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从基金专户中支付。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7日。《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鲁财金〔2003〕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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