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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5]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9-1
失效时间: 2020-8-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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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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