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6]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7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废止。
  2016年5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 2015/11/2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 京房公积金发[2 2014/6/1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 浙江省九届人大 2001/11/2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在岗职工平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7/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津地税所[2008] 2008/7/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金华市地方税务 2016/6/28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沪公积金管[201 2016/11/29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 建稽[2010]102号 2010/6/28
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大地税函[2006] 2006/11/6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 津公积金委[201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