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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5]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23
实施时间: 2015-8-8
失效时间: 2020-8-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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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总工会,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总 工 会
  2015年6月23日
  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帮扶生活困难劳模和职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劳模和职工群体。
  困难劳模群体包括: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劳模;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离退休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下岗后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年度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业劳模;因各类灾害、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其中,“劳模”是指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不包括全国劳动模范。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困难劳模帮扶和困难职工帮扶。其中,困难劳模帮扶是指对生活困难劳模个人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弥补各级总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预决算统一纳入省总工会预决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帮扶资金拨付流程:
  省总工会依据各地困难劳模和职工群体数量、困难程度以及帮扶工作绩效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方案向省总工会下达资金预算。省总工会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应完善“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困难劳模和职工个人,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总工会备查。困难劳模和职工领取资金签字的实名制汇总表由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大企业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存档管理,并报省总工会备查。
  第八条 除上述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外,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统筹中央帮扶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资金、发动社会捐赠、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帮扶效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7日。《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4〕31号)、《山东省省级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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