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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15]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5-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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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级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  
  省级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激励各地实现工作指导重大转变,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提质增效,特设立省级激励性转移支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激励性转移支付(以下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对转方式调结构成效明显地区奖励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与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有效衔接,选取与转方式调结构成效紧密相关的客观指标实行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强化激励,突出重点。建立转移支付分配与转方式调结构成效挂钩机制,注重结果导向,强化激励功能,引导各地聚焦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加强监督,省市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切实发挥好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引导作用,激发市县发展活力与动力,形成推进全省转方式调结构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为全省17个设区市。
  第五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依据上年度各地服务业发展、节能减排、城镇化水平、财政运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按照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一)计算公式
  某市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该市上年服务业发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权重25%+该市上年节能减排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权重25%+该市上年城镇化发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权重25%+该市上年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值×权重25%)×该市修正系数×转移支付系数
  (二)分配因素
  1、服务业发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据各市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提高幅度3项二级指标计算确定。指标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局。
  2、节能减排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据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减少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率4项二级指标计算确定。指标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厅。
  3、城镇化发展水平及改善程度考核值。根据各市城镇人口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5项二级指标计算确定。指标数据来源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值。根据各市税收收入、税收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及提高幅度、县级人均财力均衡度及提高幅度5项二级指标计算确定。其中,县级人均财力均衡度=某市后40%县人均财力÷某市县级人均财力;人均财力=县级总财力÷财政供养人员数;县级总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指标数据来源于省财政厅。
  以上指标考核值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40%。计算公式:某市某项指标考核值=〔40%+(该市完成值-各市最差值)÷(各市最优值-各市最差值)×60%〕。
  (三)修正系数
  主要根据上年度各市人均财力、人均支出以及总人口数确定。计算公式:
  某市修正系数=某市人均支出系数×15%+某市人均财力系数×15%+某市总人口系数×70%。
  其中,某市人均支出=某市公共财政支出÷某市总人口数;某市人均财力=某市可用财力÷某市财政供养人员数。以上指标系数采用功效系数法确定,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
  (四)转移支付系数
  根据各市经济发展质量指标、因素权重以及修正系数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系数=1÷∑i(∑j某市经济发展质量某因素考核值×某因素权重×某市修正系数)。
  i=1,2,……17,全省17个市。
  j=1,2,……4,某市4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各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省级资金主要分配到县级,其中分配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资金,一般不得低于所辖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各市财政部门要在省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本市实施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省级资金统筹用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以及落实重大民生政策,严禁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严禁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约谈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激励性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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