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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6]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18-3-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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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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