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行业会计制度 >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93]财预字第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3-1
实施时间: 1993-3-1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
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
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
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付:与上级往来
  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付
  收:国库存款
  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
年会计分录为:  
  收:预算暂存
  付:与上级往来
  1993年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付:预算暂存
  请各地区财政厅(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规定办理有关帐务处理。我部〔90
〕财预字75号文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17号 2001/2/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浙财综[2011]38 201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