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93]财预字第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3-1
实施时间: 1993-3-1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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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
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
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与上级往来
  收:国库存款
  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
  付:预算暂付
  付:国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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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