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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5]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4
实施时间: 2015-1-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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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3号)文件要求,现将《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清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优惠清单》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由国家和我省、市制定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文件依据、执行时限以及优惠的具体政策(详见附件),并分别在福州市物价局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的规定要求,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本单位的优惠清单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优惠清单制度,凡列入本《优惠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全市相关收费部门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的,相关企业、群众等交费者有权拒缴。今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如有变动,则按新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变动情况,请访问福州市物价局或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可致电价格服务热线12358查询。
  附件: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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