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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南沙新港实施电子放行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3-20
失效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8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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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南沙新港通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简化通关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广州海关决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对从南沙新港进出口的货物全面实施电子放行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通过信息化联网,对从南沙新港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电子放行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二、作业要求
  (一)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与海关联网接收电子放行信息。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对收到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运)单号、集装箱号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三)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相关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相符的,由船舶代理企业或报关企业发起放行指令补发申请。待海关补发放行指令并核对正确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再予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四)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放行确认凭证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三、应急处置
  对因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发送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海关通知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急启用手工作业,在相关纸质放行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此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15年3月1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部分广州海关通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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