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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13]26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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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全征收工作机制,加快征收工作进度,均衡月度间收入,针对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予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6月6日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全征收工作机制,均衡征收工作进度,尽量减轻代收银行因受理社会保险费代理业务而给其正常业务带来的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凡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其嘉兴市财政局规定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并经嘉兴市财政局综合业务系统平台——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系统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1-11月份、每月1-20日征收期内累计征收进度、结报质量、准时结报三大类作为考核内容,并以百分比计分形式进行计算。
  第三条 征收进度(70分)。以均衡月份间的进度为考核出发点,乡镇(街道)应均衡安排缴费人缴费。考核时以上年月平均缴费人数作为本年缴费人数的基数,将本年实际月缴费人数与基数比较,若缴费人数小于基数,则缴费人数/基数*70为进度得分;若缴费人数大于基数,则基数/缴费人数*70为进度得分。
  第四条 及时审核(15分)。以及时审核为考核出发点,乡镇(街道)财政办责任人员应在当日收费终了后,登录嘉兴市财政局综合业务系统平台进行票款结报并审核票据使用情况。当月平均结报时间在2日内完成结报得16分,3日内得15分,4日内得12分,5日内得8分,6日内得4分,超过6日不得分。
  第五条 准时结报(15分)。每月征收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财政局社保处结报。22日前结报得得16分,23日前结报得15分,24日前得12分,25日前得6分,26日前得3分,26日后不得分。
  第六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用系统直接生成的形式按月产生并公布。年终以考核通报的形式向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并对获胜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 考核奖励。采用以奖代补的原则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一)按照各镇(街道)5万元的标准安排征收工作业务补助经费。
  (二)按照各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人均4元的标准安排征收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其中:年度综合得分在市本级前5名的镇(街道),按照人均6元奖励;后5名的镇(街道)按照人均2元奖励;其余12个镇(街道)按照人均4元奖励;奖励经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用于镇(街道)财政办以及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的奖金发放。
  (三)按照各区实际所得奖励经费的10%给予区级财政奖励。奖励经费用于区财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的奖金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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