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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38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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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函》(闽交财函〔2014〕56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试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试行期内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为: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50元/人;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00元/人;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150元/人。
  二、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我省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2年。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文件和12358价格监督电话,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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