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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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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3月2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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