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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4]103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6-1
实施时间: 2014-6-1
失效时间: 2016-3-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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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日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的实施意见》(苏发[201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在创业促就业、创业促转型、创业促富民、创业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历年来创业工作实践,特对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 创业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本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配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据实安排。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区两级各自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建立创业孵化载体。
  1.市本级和各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载体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
  2.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入驻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本地户籍创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占比50%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考核评估后,在区创业资金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根据该基地对本地户籍创业者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金可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对在苏高校利用校内资源建立的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本校在校生创业的,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且经营场所经街道或乡镇认定和集中管理,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年租金50%且最高5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上述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二)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购买社会服务,通过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手册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新项目不少于5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补贴;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三)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容量,各区应建立适合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融资服务基础稳固。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贷款申请审核推荐周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以往基础上,2014年开始每年新增10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40个。
  (四)低收入家庭创业补助。加大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创业的援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进入孵化点的,租金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五)扶持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对建成的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六条 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七条 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或乡镇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区级财政直接出资项目,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
  对于孵化基地基建项目或装修款项,市级财政补助款项最多不超过50万。
  市本级建立的创业载体由市级财政直接列支。
  第八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配套使用。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九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附件1)操作。
  第十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一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或总分低于60分的不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在相关接受补贴单位所在场所予以公示后,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2.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相关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府办[2016]46号
发文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6-3-21
实施时间:20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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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 苏府办[2016]46 201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