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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部门代开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1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4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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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我市国税部门代开窗口(含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窗口,下同)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代开窗口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3%、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 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国税部门代开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抵缴应纳税款。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代征起始日期
  从2014年6月1日起,国税部门代开窗口代开发票按规定代征地方税费。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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