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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扶持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2011]4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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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展览业发展,加强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联合制定的《青岛市财政局扶持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岛市财政局扶持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展览业发展,规范扶持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7〕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青政字〔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本市展览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统筹管理、突出重点、专项使用、分类补助、增量奖励。严格申报及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展览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会同市会展办实施项目预算资金的绩效评审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负责统筹规划本市会展业,审定年度展览计划,制定鼓励展览项目类别目录,发布展览类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办理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办根据本市会展业年度展览计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制定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览项目实施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览项目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对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展览项目的培育、扶持补助;
  (四)用于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前三届分别按照实际租用场地租金25%、30%、35%的比例给予展览会主要承办单位补助,每届补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属于首次在青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二)申办、引进的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
  (二)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
  (三)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
  第八条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展览会主要承办单位一次性创新奖励5万元:
  (一)由在本市注册的并在本市辖区内纳税、具有展览经营范围的公司或机构新创办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未举办过相同内容的展览会;
  (三)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展览会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其前三届展览规模的平均数为基数,不足三届的以上一届为基数,对其增量部分进行奖励,以500平方米为基数,增量每增加500平方米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一)本市具有相当规模的已有展览会;
  (二)由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备办展资格的公司或机构举办的;
  (三)规模达到6000(含)平方米以上;
  (四)展示内容与展览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
  (五)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
  第十条鼓励联合办展,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展览会,给予联合办展的各承办方一次性创新奖励12万元:
  (一)专业类别相近,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中小专业展览会;
  (二)资源整合后的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一个展览会若涉及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展会进行补助或奖励,并按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数量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对于市政府主办、招徕的展览项目,其补助或奖励额度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展览会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一)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展览项目;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展览项目;
  (三)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展览项目;
  (四)在三个月内举办内容雷同的展览项目;
  (五)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展示、促销、推介对象的各类展览项目。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或者奖励范围和标准的展览会项目,有关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补助或者奖励。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展览项目举办60个工作日前通过登录青岛会展网进行申报,通过后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到市会展办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申请:
  1.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
  2.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
  3.承办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4.会展项目工作方案;
  5.会展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6.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二)项目审核。
  市会展办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展览项目举办期间,会同市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展览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
  (三)资金申请。
  已申报登记的展览单位应当在展览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会展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并办理复核手续:
  1.场地租赁费用发票及相关明细;
  2.展览项目补助或奖励预审确认书;
  3.展览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详细的参会规模、参会人数、意向与实际成交金额等统计数字。
  (四)资金拨付。
  市会展办复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数额,并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年末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展览单位,市财政局、市会展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补助或奖励申报;
  第十八条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补助或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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