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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失效时间: 2017-1-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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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正常开展,确保考生体检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40元;由考生在参加体检时向体检医院或体检站交纳。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包括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口腔、胸部透视、肝功能。其中:
  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等;
  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
  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
  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
  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牙齿等;
  胸部透视:由直接荧光屏改为数字化摄影(DR)(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暴光、拍片和使用滤线器,不含胶片费);
  肝功能检查:包括转氨酶,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纳入必检范围。
  三、个别考生需要做其他体检项目的,按体检医院执行的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交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0〕2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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