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失效时间: 2017-1-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正常开展,确保考生体检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40元;由考生在参加体检时向体检医院或体检站交纳。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包括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口腔、胸部透视、肝功能。其中:
  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等;
  内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