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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3]37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4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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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续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13〕27号)收悉。为促进城市规划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城市规划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团和中介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2011〕29号)的规定,现将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而交纳的费用。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资格和法人营业执照。
  三、城市规划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委托协议书与服务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四、服务内容
  (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四)为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服务,并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提高开发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五、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按不同地区和建筑类别实行分类收费标准
  (一)省会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2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7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基础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6‰。
  (二)地市级城市(含绥芬河市和抚远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5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8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基础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8‰。
  (三)县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8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9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基础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1‰。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六、优惠政策。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民政部门兴建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需提供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50%收取。
  七、城市规划中介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强制服务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八、此批复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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