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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学位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37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26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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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49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1〕367号)即将到期,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学位认证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学位与研究教育发展中心的委托,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开展的认证服务属中介服务,可以收取学位认证服务费。
  二、学位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其中40元上交教育部学位中心)。
  三、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学位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四、收费单位在收取服务费用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五、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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