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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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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
  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二、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执行。
  三、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下同)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严格按照服务设施界定范围进行核查和认定,建立动态跟踪调查机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服务设施使用变更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随意扩大服务设施范围的,将取消相关价格政策。各市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并向街道(乡镇)提供房屋确权证明。租赁、借用、置换的,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资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和房屋确权证明或相关合同复印件交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单位情况,根据核实结果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所有申请单位相关信息。
  四、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中的编号、联系人、公示网址等有关信息。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代表省级编码,第3、4位代表市级编码,第5、6位代表县级编码,第7、8、9位为所在街道(乡镇)代码。第10-12位为社区居(村)委会代码,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第13-14位为社区服务设施代码,由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五、社区居(村)委会依据《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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