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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企业自备罐车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3]19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失效时间: 2014-7-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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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企业自备车运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哈铁投资管〔2013〕18号)收悉。哈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自备车运输服务机构,开展自备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自备车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解决企业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和手段等问题,得到了自备车企业的认可。经研究,现将企业自备罐车服务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备车运输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自备罐车运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每吨次3.00元,下浮幅度不限。
  二、自备车运输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自备罐车运输服务,必须坚持"车主自愿,双方协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与自备罐车车主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三、自备车运输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3年7月15日起试行至2014年7月14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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