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图书馆有关收费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18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2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省图书馆收费项目调整的函》(财办函〔2013〕47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图书馆有关服务收费继续按我局《关于安徽省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后相关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173号)执行。
  二、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规定,核定我省图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图书馆根据培训对象、课时、规模、师资等情况确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请你厅督促省图书馆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文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省 物 价 局
  2013年10月22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