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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3]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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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2.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3.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4.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财 政 部
  2013年9月9日

相关附件: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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