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3]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9-9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