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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1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3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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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函》(皖教秘〔2013〕25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减轻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负担,取消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的出具出国、考研相关证明手续费,代办NIT培训基地认证服务费,毕业生落户手续费;免收用人单位委托招聘费、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网上发布费。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你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从事有偿服务。
  三、接本通知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文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2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手续。
  附件: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 物 价 局
  2013年8月13日
  附件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说   明

1

就业派遣服务费(包括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毕业生)

元/人

20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毕业生费用由学生支付,其他毕业生初次派遣由学校从学生学费中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毕业生申请调整改派的费用由学生支付,15元/人·次。

2

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

元/人·月

5

对未就业毕业生两年内免收。2015年12月31日自动取消。

3

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费

元/人·次

50

 

4

用人单位委托招聘费

 

免收

 

5

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

 

免收

 

6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网上发布费

 

免收

 

7

代理学历学位证书制作费

 

双方协商

接受高校委托,费用由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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