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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3]8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19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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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1]91号)有效期已到,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的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在本文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收费,改为市场调节价,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重新核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 (比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
  四、接本通知后,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91号)废止。
  附件: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 物 价 局             省 司 法 厅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标准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解答法律咨询   双方协商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双方协商  
三、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元/件 200—800 1.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在此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争议标的额10000元以下 元/件 200—800 2.代理二审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参照执行。
10001—100000元 按争议 1.20%  
100001—500000元 标的额 1%  
500001—1000000元   0.80%  
1000001—2000000元   0.40%  
2000001元以上   0.20%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双方协商  
 
 
五、担任法律顾问    双方协商  
六、办理见证事项    双方协商  
 
说明 1.提供其它法律服务,参照前述最相近似项目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下列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案件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可在相应定额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倍。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跨地区、跨行业,且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
(3)需要3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的案件;
(4)涉及专门业务知识,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5)其它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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