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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人社发[2013]4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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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2013年1至4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退休待遇。
  二、调整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通过向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相关企业发送《2013年济南市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核定表》(见附件),确定待遇调整标准,并于4月底前将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的退休待遇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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