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3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5月1日起对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对象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社会保险费”)。除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征缴体制维持不变。
  二、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按其参保险种,分别以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地方税务机关参照税收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和省级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的职工工资,按其参保险种分别在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予以剔除。在体制调整过渡期阶段,企业、民办非企业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所有缴费单位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未按规定缴纳费款的,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从2013年6月1日起,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取得地税纳税人识别码后,按规定先办理社保登记,再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取消医疗保险预缴办法,已按医疗保险预缴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体劳动者,停征2013年5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缴费,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
  五、具体政策按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164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粤地税发[2001] 2001/4/2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 2020/7/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字[2020] 2020/2/1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3年度社会 甬人社发[2013] 2013/4/24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24/4/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1/2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缴费年度社会保险 2025/4/1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纳重要通知 2014/1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 厦地税发[2008] 2008/5/4
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66 2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