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2〕485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2〕17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培训范围: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教师、教育职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从事科研、实验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政管理人员)。
  二、收费标准:每学时2元,每人每期640元。其中,高等教育学80学时,高等教育心理学80学时,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80学时,高校教师职业道德40学时,高等教育法规40学时,总计320学时。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费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负担。对已有经费来源的培训,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培训后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其它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2〕173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