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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2]21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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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其中,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四、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3年后重新核定。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地震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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