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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专用铁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1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29
实施时间: 2012-10-1
失效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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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合肥循环经济园专用铁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服[2012]18号)悉。经研究,现就合肥循环经济园专用铁路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其取送车费和机车作业费按铁道部《关于调整机车作业费取送车费费率的通知》(铁运[2008]138号)规定执行,即:整车取送车费为9元/车公里;20英尺集装箱取送车费为4.5元/箱公里,40英尺集装箱取送车费为9元/箱公里。机车作业费为9元/吨。
  二、专用铁路运输过磅费可参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文件执行。即:整车轨道衡30元/车,整车普通磅秤1.50元/吨。
  三、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8]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358号)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一。
  四、装卸作业费可参照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5号)规定的费率和浮动幅度执行。具体见附件二。
  五、你局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实施收费前,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2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合肥循环经济园专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
  2.合肥循环经济园专用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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