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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教[2012]11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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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陕西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促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孕前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省财政共同设立,分别纳入中、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委托发放、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负责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并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孕前检查资金代发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分拨、结算。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孕前检查工作;负责核实确认孕前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监管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金的发放运行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享受孕前检查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三)夫妇有一方具有陕西省户籍或夫妇双方非陕西省户籍但在省内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检查。
  第七条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孕前检查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孕前检查。需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检查,服务机构应提前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检查对象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健康检查服务。支出范围主要有:购买检查所必需的耗材和药品。
  第十条 孕前检查项目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白带常规检查、淋球菌检测、沙眼衣原体抗体检测、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梅毒螺旋体检查、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妇科超声常规检查、优生咨询和健康指导等。
  第十一条 孕前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的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保证省级要求的孕前检查项目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超出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孕前检查及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季度考核结算、次年差额抵补”的原则下达。
  每年年初,根据各地农村出生人口数量预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拨资金全额预拨到代理发放机构“孕前检查专项资金代发账户”。
  次年年初,按照各地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资金。预拨资金差额从次年预拨资金中予以抵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检查条件的对象,自愿申请参加孕前检查的,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省内指定的任一家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孕前检查。服务机构利用计划生育“一证通”管理系统核实检查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格式详见附件),按国家相关医学规范提供检查服务,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及相关检查资料经检查医师和服务对象签字后,由服务机构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备查。
  (二)每月月底,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利用“一证通”管理系统,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服务机构孕前检查情况,并按相关结算标准对检查经费进行分级分解,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通过“一证通”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三)每季度开始15日内,省人口计生委按各服务机构的检查数量和规定标准,向委托机构提供各定点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额度;代理发放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孕期检查资金汇至各服务机构账户。
  次年年初,各市财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对本地区孕前检查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四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由各地印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全省孕前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增加服务项目,不得删减全省孕前检查基本服务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单位基本账户下设立免费孕前检查专项经费科目,专门核算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拨入及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免费孕前检查经费时,应根据规定的支出范围填制报账凭证,在免费孕前检查经费中报销。原始发票必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孕前检查所必需的医疗技术服务。各定点服务机构要加强资格审查,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地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各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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