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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1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9-1
失效时间: 2014-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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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138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省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同意你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接受矿业权人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收费仍按我局《关于核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8]101号)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强行收费。矿产资源评审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矿产资源评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我省其他经你厅批准成立的矿产资源评审机构开展矿产资源评审时其收费,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定。
  本文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你厅重新按程序申报。
  附件: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项目和标准

 

工作程序

普  查

详  查

勘  探

储量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收费标准

4

3

2

7

5

3

7

5.5

4.5

  单位:万元
  注:1.非金属矿山储量报告中,出露地表的按上述标准的0.5至0.7倍系数收取,埋藏地下的按上述标准的0.6至0.8倍系数收费。
  2.储量检测或核实类报告按上述详查报告标准的0.7至0.9倍系数收费。
  3.由于每个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情况差异较大,上述收费标准可下浮,下浮幅度由矿产资源评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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