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1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9-1
失效时间: 2014-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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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138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省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同意你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接受矿业权人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收费仍按我局《关于核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8]101号)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强行收费。矿产资源评审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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