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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警惕和防范非法保险经营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3]11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失效时间: 2012-11-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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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办:
  最近,一些不法人员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北等地区以传销方式售卖境外机构的“××保险基金”或“××保险契约”,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警惕各类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
  经查,不法人员(目前发现部分为境外人员)大多以境外机构名义售卖“××保险基金”、“××保险契约”或类似产品,具体销售以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形式进行;而这类境外机构一般为在金融监管极为宽松的离岸金融市场(如百慕大、太平洋部分群岛地区)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上述售卖行为涉嫌在我国内地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各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若发现相关或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保监办报告。
  二、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
  据了解,曾有部分寿险公司的营销员参与了类似的售卖活动,助长了此类不法行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防范此类不法售卖行为的再次发生,各寿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营销队伍管理,严格防范营销员参与不法售卖活动;对经查实参与不法售卖活动的营销员,各寿险公司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保监办。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各保监办在相关防范、查处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的协调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2]107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11-21
实施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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