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有关收费事宜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2]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失效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0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你协会《关于收取经营性费用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你协会开展的培训和服务事项批复如下:
  1、你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面向社会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同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员提供服务,你协会的培训和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你协会可自主确定并用公示板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收费,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你协会开展培训和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3、你协会培训和服务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培训和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培训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4、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